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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工作内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法律分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工作内容负责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活动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部门。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部门。
即未检科独立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包括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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